通过这个个案可以很清醒的看出,目前的中国社会还没有让司法进步的空间,亦没有宽容原则的实施条件如果药家鑫最终没有被立即执行,若干年后他出狱了,“看我做的对吧,我没被枪毙,那农民工也才拿到4万块,多划算”,这种主观恶意对于大家来说陌生吗?一定都不,大家都想的到,这种主观恶意的复制性才是最可怕的,所以现价段根本就不适用什么少杀慎杀,没有这个基本条件,社会远远没有发展到这一地步,不要再自欺欺人了!!!法律的制定者一定要怀着“人性本恶”的原则来制定法律的,说句不好听的,如果“人性本善”那这个世界上根本就不会出现法律这个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