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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八刀,一个简单的案子,极其复杂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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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八刀,一个简单的案子,极其复杂的不信任


转自天涯杂谈,作者: 醇糖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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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看电视新闻的朋友可能会注意到这样一个场景,报导中西方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庭审理时候,基本上没有画面,而是素描。这是因为他们防止舆论干预司法,禁止新闻记者和电视媒体进入法庭。英法法系的法官还会禁止陪审团观看电视或报纸,陪审员只是非专业的平民,但在英美法系法庭中陪审团却有凌驾于法官之上的定罪权,而情绪化的报导会影响人们最终的判断。
   而且,这种现象也出现在了应用大陆法系的中国台湾省。陈随便贪腐案所流出的也是素描,而不是电视画面。这是台湾省法治开始向西方看齐,还是为了给这位前地区领导人留点颜面,这就不得而知了。
   至于我们这些年庭审直播,至少对于我们的国情来说,是非常必须的。我们对权力有着深深的不信任,当然,这种不信任并不是来自于“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而是来自于这些年来权力自己的所作所为,让普通大众产生超级的“不相信”。电视直播法庭公审,是为了对法官予以非常必要的公众监督。西方国家需要禁止舆论干扰而保证司法独立,我们则需要舆论监督来防止司法腐败。这一点,只有适合与不适合,并没有孰优孰劣。
   十多年前学校毕业后,笔者曾妄想作一名律师,加上这些年来关注政治性法律类的书刊报导。所以,至少自己还有了这么一点不大专业的法律知识。其实,也不是说我们不担心舆论对司法的干扰, 1983年的迟志强案,用现在的观点来看只是类似陈冠希的生活淫乱,并没有一个受害者。当年政法机关也准备将批评教育后放回,但汹涌而至的舆论让迟获刑四年,从此,有了著名歌曲《铁窗泪》。从那时起,法学界就有了防止舆论干扰司法的呼声。但对比更为恶劣的司法腐败,我们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用公众舆论的强力监督来防止暗箱操作。
   扯了这么多,让我们回到药八刀案。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这孩子(“这孩子”的称呼源自著名专家李玫谨教授),去年开一辆雪佛兰去学钢琴途中在撞伤张妙后,下车后发现张在记车牌,随连捅八刀将其杀害,后在逃逸时再次撞车被抓获。如果所有现场报导属实的话,用自己一个平常人普通不过的法律常识来感觉,这个案子事实非常清楚,法理非常简单,用一句被著名教授指责为“落后、不法治、自己绝对不会讲的常用表述”来说,就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
   但后来,却有了铺天盖地的汹涌争论。笔者非专业人士,平日蝇营狗苟于生活,对这个案子更作不出专业性的研判。只能试着以尽可能逻辑与条理的段落来表述自己一点点非专业不靠谱的感觉。
   一是控辩双方的不当言论。首当其冲的是“激情杀人”,药八刀律师的这说法出炉后,引发了第一波舆论。斥责声随即铺天而来,诚然,“激情杀人”与“临时性强奸”在荒唐性上有的一拼。但请注意非常重要的一点,“临时性强奸”是出现在浙江南浔法院的判决书中的,而“激情杀人”只是辩护律师单方言词。律师的职责就为当事人辩护或者说是开脱,这样的设计是对人权的保护,更是对强大的公诉机关的一种脆弱的制衡。而有我们的法官“临时性强奸”这一伟大表述在前,至少,我们在指责 “激情杀人”不靠谱词的时候,都显得不那么理直气壮。实际上,“激情杀人”就是一个法律术语,来源于英文Kill in the heat of passion,但这是一个蹩脚的翻译,因为其既不准确,同时又由于“激情”一词已经有了特定的外延,而容易引起思维的混淆。我们可以指责这一脱词的荒谬,可我们不能指责辩护律师的行为,因为,哪怕说他是为人民币尽责,但他也是在尽责。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公诉检察官起诉书中居然出现了“药只应该负责6刀,有两刀是受害人挣扎时候撞上去的”起诉书中这样的话,笔者不晓得是什么逻辑。或者我们的检察官过于侵淫于“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社会主义法律理念,所以推而广之,“不放过一个应该负责的刀,不冤枉一个不应该负责的刀”,“哦,不是八刀,应该减两刀”。其实,这句话应该是被告律师说的,公诉人最多给予不否认即可。无论在英美法系中的控辩双方,还是在大陆法系中的公诉人与辩护人,都是一方想方设法证明嫌犯有罪,一方想极尽所能为当事人开脱。而在我们中国特色下的法庭,居然出现了公诉人说出“两刀其实应该由受害人负责”这样的话语,这只会加剧了人们对代表人民与国家的公诉机关的不信任。
   更何况,一刀与八刀,或者六刀,在性质上,并没有根本的不同。
   二是CCTV报导失衡。央视在药案的新闻专题中表现出了强烈的倾向性,大多数镜头对准药及药家,连续使用了药家鑫疲惫不安、21岁、短暂、品学兼优等词语,集中报导了痛哭、流涕、下跪、“自首”(引号表否定)等情节,其后,著名教授李玫谨更是利用这一平台说出了更为著名的“这孩子”和“弹钢琴会导致下意的连续动作”,引发又一波的舆论狂潮。人们普遍指责央视缺少新闻专业性,北大教授孔庆东甚至努斥“药家鑫泯灭人性,CCTV丧尽天良”,更有网友写出了“大裤衩(央视大楼新址)里论春秋,颠倒风流,激情四射;小荧屏内说今古,混淆善恶,娼盗一窝”这样的给力对联。
   其实,央视的初衷有一部分可能只是描述一个“好孩子变坏”的故事,从而想教育我们“吸取教训,不重蹈覆辙”。但至少在客观上,这造成了为药八刀开脱的事实。况且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任何领域的专业性从来都是让位于政治性的,央视报导的为“加害人开脱”的倾向性,出发点并不是为“加害人开脱”本身,而只是为了服务于一个关键词——“维稳”,这也是央视报导最根本最重要的初衷。自以为是地避免将药八刀描绘成一个恶魔,淡化它(宝盖它指药本人)的恶劣,只是为了自以为是地不激化民众的不稳定情绪。这一点,在“我爸是李刚案”和钱云会案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但央视显然低估了人民的智商和消息来源的多样性,这种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的倾向性报导,只会适得其反,深深地加剧了人们对权力与体制的深深地不信任。
   三是著名专家李玫瑾著名言词。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在央视第一次接受访谈时道:“药家鑫平时情绪不好时会用手指砸钢琴键盘来发泄,所以当车祸现场他受到刺激情绪不好时,就拿受害者当钢琴来砸(连续用刀捅)”,第二次又道:“药家鑫的第一刀是有杀人的念想,之后的几刀则是弹钢琴的习惯性机械动作。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我认为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前跟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这也就是著名的“弹钢琴强迫性杀人论”,同时加上她在接受访谈时的“这孩子”称谓,引来如潮的愤怒和谩骂,其中,领骂者不乏孔庆东、李承鹏这样的著名人物,李玫瑾教授后来指责某位批评她的公众人物“在别人的专业里太自负”,在最近一次接受采访时此妇又指责“公众只想要他们想知道的”。只是,在像笔者这样的普通公众看来,所谓专家,也就是用生僻的词汇和卖弄的表述来显示自己的学识。普通人只想在药案中寻找到我们最后的防线和社会最后的正义,而专家们,却在极尽所能地搞乱我们的神经。
   何况,李玫瑾教授在她赖以成名的对马加爵犯罪心理分析时曾道:“马加爵不是因为贫穷,马加爵‘可能’浏览过黄色网站,引发了性冲动却又无处发泄,可能做了某些荒唐之事。问题是,作为好友的同学知道了他的这些隐私,在打牌吵架时将其抖搂出来,令马加爵羞愧难当。他感到如果此事被更多同学知道,自己将无脸见人,于是绝望,继而杀人灭口 ”,注意此话中的那个“可能”,而这个可能,也只是因为李教授注意到马加爵买了台二手电脑。而药家鑫有私车,想必肯定也有个人电脑,为什么李教授就不分析药家鑫“浏览过黄色网站,引发了性冲动却又无处发泄,所以连续八刀”,笔者想,李教授大概有两个“可能”的推理,一是李教授认为药家鑫“会弹钢琴”、“家教很严”,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二是李教授认为,药家鑫的家里有钱,即使“浏览过黄色网站,引发了性冲动”也是“有处发泄”的。
   至少她指责马加爵“‘可能’看黄色录相无处发泄”的诛心之论,让包括笔者在内的许从人感到深深地恶心。
   四是西安中院的调查问卷事件。庭审当天,法庭格外开恩,允许五百名群众入场围观,后来有媒体报导,这是为了方便四百名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也就是药的同学们接受调查问卷:到底该不该判死刑?应该如何量刑?这时的民意前所未有的统一,同学们请求给他一个机会。这一作法引起了又一轮的批评,随后法院的声明中称发放调查问卷是该院惯例,也是该院一大创新。这两年我们搞司法改革,到处都有各式各样的特色。但不得不说,这一做法超级荒谬与无知,发放调查问卷一来没有法律依据,二来没有任何措施以保证参加调查的人员没有倾向性,让药八刀的同学提出可以影响判决的意见,太荒诞了。并且把量刑这样的专业问题也作为主要调查问题,即使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也只负责裁定有罪无罪,量刑这样专业性、严肃性的事情是法官的职责。
   四百学生进法庭的初衷,也可能只是想让大学生们接受法制教育。但放发问卷这种不负责任的方法,无疑起到了火上浇油的效果。使得更多的普通民众开始高度怀疑有人是为了替药脱罪。其实,他们原本只是想做秀,结果,做成了汽油。
   五是药加鑫一方网络水军。即便是如官媒所说的那样药八刀不是官二代,也不是富二代,但请不要忘记,他是一名“人缘不错”的大学生,而且,从药八刀的同门师妹“是我我也捅,谁叫她(受害人)那么不要脸,还记人车牌”这样的话语来看,药不缺乏这种脑袋连线、但也精通于电脑连线的同学。不要忽视这一点,为药开脱的,可能也就是只有几个人而已,只是网络的力量将其放大,从药家搞到邻居签名求情的事情来佐证,笔者高度怀疑药家组织力量在网上发帖替子叫屈。只是,他们在叫嚣“给这孩子一个机会”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药可曾给过张妙,这个二岁孩子的母亲一个机会?(至于有人提出了陪钱免死的理由,如果这一说法成立的话,等于宣告我们的中国的法律是有钱者杀人可以不死。其实,笔者认为,这个很简单,公诉人与张家一方面要坚决要求药八刀必须死。另一方面,可以由张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药家陪钱,一个孩子的母亲,要他们多少万都是应该的。同样,后悔也不是免死的理由)
   药一方的网络水军不停的开脱,又引发了如网上如潮的反驳。
   另外,有一部分人的缘由是反对死刑,这根本是个伪命题,哪怕明天死刑废除,今天的法律必须今天执行。至于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担心舆论影响司法。这又回到了开头,在目前的中国,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是必须的、必要的。
   综上几点所述,本来一个非常非常简单的刑事案件,被方方面面扯成了无比复杂。其折射出时下的中国,最不缺失的,就是不信任,人们对法律、对权力有着深深的不信任,在这种不信任下,人们不忌于以最坏的恶意去猜测体制,去推测法庭、专家、官媒的每一个话语每一个动作,从此引申,不论是药案,还是其他,只要涉及官方说法,人们的反映是,不信,不信,就是不信。
   所以,出于事实、法理与时下本身,药八刀最后的结局是必须死。否则,体制将要面对的,是丢掉这个社会所余无已的信任,而体制本身,根本无法接受这个后果。
   一个简单的案子、一个神奇的时代和一片神奇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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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转这篇文章,从头到尾非常详细和理性地分析了本案是如何一步步激起民众对法庭、专家、官媒的强烈的不信任乃至全民声讨,进而“演变为一个折射中国中上层官僚资产阶级与下层平民阶级之间深刻矛盾的前所未有的全民舆论焦点”的。

在《宣判前预测药家鑫将被判极刑》一文中,笔者判断“按照中国大陆司法审判不独立的原则和稳定压倒一切的一贯政策,预计药将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这篇文章则为“稳定压倒一切”的考虑做出了详细的注解,那就是——在检察院、法院、专家、官媒倾向性明显的卖力演出而激起“民愤”后,如果胆敢再冒天下之大不韪而不依以往判例处以药家鑫应得之刑而格外开恩,“体制将要面对的,是丢掉这个社会所余无几的信任,而体制本身,根本无法接受这个后果。” 。所以从这一点,说药反而成为被告方以及某些心怀鬼胎的媒体本来试图加以利用的舆论的牺牲品,弄巧成拙,是不过分的。而在当前分配严重不公、社会矛盾重重,道德沦丧、乱象频发、政府疲于应付得过且过的现状之下,药家鑫如不判死将成为压垮“人民道德底线”和对法律法庭和执政体制的信任的“最后一根稻草”的说法,并非仅仅是危言耸听。这种民心背离、动摇政权基础的后果,是尚未完全堕落,仍在勉力维持的党的政府所不能容忍的。


转一则小笑话:今天一学妹来公司面试,经理看了看简历抬头问她:你是党员?小学妹顿时紧张了起来,激动的说:党员也有好人啊。。。



补充:关于药案中的自首情节疑为警方或检方事后伪造的争议,见18楼。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4-27 05: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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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转一则小笑话:今天一学妹来公司面试,经理看了看简历抬头问她:你是党员?小学妹顿时紧张了起来,激动的说:党员也有好人啊。。。
我有个同事的舅舅是党员,有一次他喝醉了跟他舅舅说:“你们这些党员站成一排挨个儿枪毙,没准儿有误杀的,要是隔一个枪毙一个,肯定有漏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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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这么说:“药八刀要是不死,我自己上随身带把刀是少不了的。没人希望自己成为下一个张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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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奶奶的统统的死,这帮无良的社会败类。公民道德缺失,政府诚信缺失,真要亡国亡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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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asido0102 于 2011-4-23 02:12 发表


我有个同事的舅舅是党员,有一次他喝醉了跟他舅舅说:“你们这些党员站成一排挨个儿枪毙,没准儿有误杀的,要是隔一个枪毙一个,肯定有漏网的。”
这种思想太极端了。我老妈还是党员呢,可是除了每年交党费外,也没见有其他好处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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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个个案可以很清醒的看出,目前的中国社会还没有让司法进步的空间,亦没有宽容原则的实施条件如果药家鑫最终没有被立即执行,若干年后他出狱了,“看我做的对吧,我没被枪毙,那农民工也才拿到4万块,多划算”,这种主观恶意对于大家来说陌生吗?一定都不,大家都想的到,这种主观恶意的复制性才是最可怕的,所以现价段根本就不适用什么少杀慎杀,没有这个基本条件,社会远远没有发展到这一地步,不要再自欺欺人了!!!法律的制定者一定要怀着“人性本恶”的原则来制定法律的,说句不好听的,如果“人性本善”那这个世界上根本就不会出现法律这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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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3 回复认真,鼓励! 2011-4-24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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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本身写的很不错分析很透彻也很冷静,首先我觉得生命确实可贵,我也不支持随意判死刑,但是药我觉得需要杀。他本身已经起到了巨大的舆论影响,如果不死至少意味着开了将来此类事件再发生杀人着可以不偿命的先例。迟早会引起第二三个药家鑫。此人的死直少说明了杀人偿命的法律威言,对将来可能的案件有震慑作用,性命实宝贵,但此时之杀却是杀一人救百人之杀。此刑不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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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过人间 金币 +2 回复认真,鼓励! 2011-4-24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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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的案子其实真的很简单,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有什么理由可以免死刑?相比较而言,当年那个自卫杀人的女孩就正常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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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indstamp163 于 2011-4-23 14:29 发表
药的案子其实真的很简单,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有什么理由可以免死刑?相比较而言,当年那个自卫杀人的女孩就正常的多。
其实这是个在平常不过的案子,就是这个朋友说的,交通意外后故意杀人,有什么理由免死?写一大堆评论是想干什么呢?

法律就是严惩个人来震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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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就是杀人  不能因为什么原因就例外  杀人就要偿命   否则会很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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